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台媒:台海巡部门首艘最大吨位嘉义舰进港失控,疑风浪大撞码头受损******
【环球网报道】据台湾中时新闻网30日报道,台“海巡署”舰队分署中部机动海巡队4000吨级嘉义舰,大年初三(24日)进入台中港时,疑因风浪太大失控撞上码头,嘉义舰右侧舷边外板有擦痕,码头轮档也被撞损坏,无人伤亡。报道称,台中港务分公司30日接获专用码头承租业者台电公司通报,将向“海巡署”索赔,并要求修复被撞坏的码头,至于肇事原因,正由航港局中部航务中心海事调查。
据报道,航港局中部航务中心表示,这起意外发生在24日上午8时许,4000吨级嘉义舰进入台中港准备靠泊海巡专用码头时,突然疑因东北季风强劲造成失控,右侧船舷擦撞5B码头,码头轮档边缘被撞损坏,嘉义舰右侧舷边外板也有擦痕。
台中港务分公司30日下午联系专用码头承租业者台电公司称,经检视码头设施后,发现码头岸肩水泥破损,无漏油污染的情况。港务公司港务处将于31日下午14时邀肇事的“海巡署”中部机动海巡队、台电公司、中部航务中心、港务公司维管处及业务处共同派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设施损失及后续修护事宜。
据中时新闻网报道,“海巡署”首艘最大吨位4000吨级嘉义舰于2021年7月进驻台中港,舰长125米、宽16.5米、最大吃水4.7米,舰上还配备2.75吋火箭炮1门、20机炮等武器系统,舰艉有29米的直升机甲板,可供台海军S170C直升机或空勤总队黑鹰直升机“驻舰”执勤,主要负责台湾海峡侦巡任务。(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