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需要什么样的劳动教育******
畦面松土、控制株距、取穴盘苗定植……近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园艺专业学生宋李一,在学校的实验农田里播种油菜种子。“每次上劳动教育课我都满怀期待,到田间种地很有意思。”宋李一兴奋地向记者讲述着同学们如何完成锄草、翻土、挖渠、施肥的种地任务。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这对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来说是一个新挑战。近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了多所职业院校,了解到这些院校充分挖掘专业课程中的劳动元素,全面覆盖日常性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劳动教育课不仅让学生觉得有意思更有意义。
挖掘专业中的劳动元素
刚上大一时,就读于遵义职业技术学院食品智能加工技术专业的罗光平觉得上劳动教育课就是打扫卫生,“没什么意义”。在除草、清扫校园的过程中,该校老师会带领着学生识别杂草,要求学生熟练使用除草工具,一学期结束后至少认识20种杂草。
罗光平渐渐认识了许多常见的杂草,也懂得了这些杂草的价值和功效。正在读大二的罗光平改变了最初的看法,“劳动教育课很有意义,不仅学到了实用的知识,同学们交流协作一起劳动,大家的关系愈发亲密”。
“城里来的学生没用过锄头,一种杂草也不认识。”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部部长陈良万说,设计“社会性劳动—校园绿化松土清除杂草劳动课”,一方面想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另一方面也想让学生在劳动中获得最实用、最贴近生活的知识,“这门课也被评为贵州省100个劳动教育优秀教学案例”。
在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里有10多亩田地,这里是食品生物与检测系葡萄酒生产技术专业学生的劳动基地。新学期,该专业的每个学生都分到一小块责任田,同学们以小组形式完成规定区域的葡萄种植,学期末还有种植成果展览。
教育系的学生和内蒙古自治区非遗传承人学面塑,乳品农牧工程系学生做冰淇淋,食品生物与检测系的学生做蛋糕……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充分挖掘专业课程中的劳动元素,强化实习实训课程中的劳动体验。
“找准学生的兴趣点和兴奋点,让劳动教育变得有意思,不仅能够吸引学生的眼球,还能够吸引学生的心,劳动教育课也就能够达到好的教育效果。”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主任陈芳介绍,2020年4月,该校启动劳动教育课程建设工作,成立了劳动教育教研室,开展教学、课程、师资、教材、实践基地建设以及理论研究等工作,将劳动教育全面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在距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8公里外的郊区,有一片541亩的实验农田,这里是该校农学院学生们的实践教育基地。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园艺专业教师姚刚介绍,基地不仅有现代化的大棚、水塘,还有教具、智慧教室,这里也成了农学院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的乐园。
把6亩荒地变成沃土,这让宋李一获得了满满的成就感,亲眼见到阳光玫瑰、红美人柑橘的培育过程,让宋李一觉得“特别新奇、有趣”。在开垦荒地的过程中,宋李一发现看似简单的翻土、挖渠,也讲究技巧和办法。老师布置任务,宋李一和组员们一起想办法,分工协作,克服一个又一个挑战,“现在播种结束了,我时常惦念我种下去的油菜长得好不好”。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院长谢庆勇说,在现代农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我们仍然让学生体验传统的耕作方式,意在让学生传承实践院训‘从劳力上劳心’的精神品质”。
把劳动意识融入日常
新冠肺炎疫情当下,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据了解,返乡同学可以帮父母做家务、干农活,也可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拍摄短视频、撰写劳动日志的方式,完成劳动教育实践课获得学分。
家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的何紫微家里养了17头黄牛。零下20摄氏度的寒冬,天刚刚亮,何紫微就起床来到牛棚,一锹接着一锹铲了满满一车草。何紫微先把牛槽中的杂物扫干净,再一点点添草喂牛,“一次不能添太满,不然牛就会把草拱在槽外面”。
有种土豆的,喂羊的,还有给父母做饭,帮忙做家务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姜峰说,有的学生手忙脚乱给父母做了一顿饭后,知道了父母的不易,“开展劳动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学生干活,而是想让学生学会感恩,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如果平时走进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宿舍楼,能看到每个宿舍都被打扫得干干净净,脸盆、牙刷、毛巾摆成一条线,牙刷头甚至都朝向同一个方向。这背后是该校采取“劳动教育理论+岗位劳动锻炼+社会服务活动”模式开展劳动教育,全面覆盖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实施“2+1+X”课程学分考核。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则把劳动教育纳入学院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以课程教育为主阵地,以实践育人为基本途径,紧密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
“强化劳动教育正是新时代赋予职业教育的使命。”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姜大源表示,《意见》对新时代劳动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对作为不同于普通教育而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另一种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来说,必定是一个新挑战:强调“质与量”并重的劳动精神培养,建立“内与外”协同的开放共享机制,注重“知与行”合一的劳动素养发展,都需要与之配套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师培养的改革与创新,都需要新思考、新措施、新路径。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石佳 来源:中国青年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